山东青岛17家企业(个人)被处以环保行政罚款

  发布时间:2026-06-01 22:03:1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7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青岛环保公布对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个人)处以行政罚款情况,具体如下:张克献经营的塑料瓶清洗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

7月28日,山东山东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青岛环保公布对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个人)处以行政罚款情况,青岛具体如下:

张克献经营的家企塑料瓶清洗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人被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处环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保行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政罚

青岛理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废机油桶等容器和包装物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山东李沧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青岛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家企

青岛爱可涂漆业有限公司水性乳胶漆生产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人被需要配套建设的处环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保行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政罚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山东

青岛六毛纺织有限公司4吨/小时燃煤锅炉的脱硫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青岛联美化工有限公司4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城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群众举报,城阳环保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4月14日对上马街道白泥堆放石坑进行现场检查,并于4月17日到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实,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生产碱类白泥倾倒至城阳区上马街道,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城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青岛达山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5月4日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城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郭科运经营的船舶机械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正式投入船舶机械加工生产。城阳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8000元。

山东东达干混砂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拌砂浆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青岛捷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电镀分公司化学品储存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应急防范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运行。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青岛嘉恒印务制品有限公司纸制品、展示柜加工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青岛峰山环保电器设备厂环保机械设备制造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青岛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机油桶等容器和包装物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李沧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5月27日22时10分,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备案手续,在李沧区乐客城南侧的书院路35千伏变电站项目工地进行土石方清运施工作业,施工噪声扰民。李沧分局依据《青岛市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青岛澳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矿粉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物料堆围挡、覆盖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6万元。

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精炼剂、柔软剂生产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李沧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青岛鼎润万丰贸易有限公司5月25日检查发现,生产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内盛放废油抹布的包装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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